解读《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3月,bet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施行。为了便于市、县区两级教育、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一是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客观要求。截止2015年,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1162所,其中:民办幼儿园857所,占幼儿园总数的74.8%;在园幼儿207387人,其中:民办在园幼儿143136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69%;教职工22273人,其中:民办幼儿园在职教职工16682人,占学前教育教职工总数的75%;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97.57%,比2010年提高了21.29个百分点。但是,全市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有质量、普惠性”的民办公共学前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现有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普遍较差、“小学化”倾向严重、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等。所以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政府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奖补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为贯彻落实好《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昆通(2014)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和谐、健康、科学发展,切实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的问题,实现到2016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85%的总体目标,结合昆明实际,制定《办法》十分迫切和重要。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要求,中央财政自2011年起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普惠性、低收费的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也于2012年印发《云南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的实施意见》,提出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民办示范幼儿园特别是经过审批的普惠性民办园,根据办园水平、条件等给予奖补。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纳入公共财政职责,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要求的需要,势在必行。
四是新形势下解决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市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学前教育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较好成效,但“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资源仍然短缺。因此,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对达到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通过奖补资金引导,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利于化解学前教育面临的“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等突出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认定的条件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审核后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以对于认定的条件有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并持有相关证照,年检合格,办园水平达到省三级及以上等级,每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1.5倍的民办幼儿园。二是办园规模:城区(含县城所在地)在6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80人以上;乡镇在4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20人以上;村级在3个班以上,在园幼儿园90人以上。三是幼儿园大、中、小班班级设置齐全,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各类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等社会保险。
(二)二、关于认定的程序
《办法》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按照三个程序进行:幼儿园申报、县级认定和市级备案。各民办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属地教育、财政和发改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批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三)关于扶持政策
《办法》提出,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主要可享受七个方面的扶持政策:一是市、县两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二是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奖补资金,重点主要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的补助。三是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闲置校舍改扩建和小区配建的幼儿园,产权属于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享受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四是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优先享受政府资助。五是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以及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六是采取省一级示范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和由县级教育部门派驻公办园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七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他扶持。
(四)四、关于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办法》提出,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但是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在包含二两个方面: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项目要求执行。二是市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五、(五)关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对于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主要从认定的有效期、退出、安全、财务会计方面提出管理要求。一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按程序获得认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半年向县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停止拨付各级财政扶持资金。三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乱收费、年检不合格等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四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享受财政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政府资助的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票据使用规范。
六、(六)关于管理职责
目前,我市的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权都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就是以各县(市)区为主进行管理。县级教育、财政、发改和审计等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并对市级扶持资金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市级教育、财政和发改行政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七)关于处罚
《办法》提出三个方面的处罚规定:一是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弄虚作假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二是办园过程中,对未履行办学承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停止拨付相应年度的补助经费;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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