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教基〔2014〕3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教职[2017]4号)和《昆明市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昆教〔201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昆明市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编制,报市教育局审核、平衡后下达。招生中由于生源变化等原因,学校确需调整招生计划,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民办普通高中经市教育局审批招收的公费学位普高生,由市教育局按招生实际报到人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核拨补助经费。
全市初中毕业生71312人,高中阶段计划招生70000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40000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30000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预计为98.2%以上。
二、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调整后的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
2017年继续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实施,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严肃考风考纪,做到招生考试公平公正。
(一)考试科目及升学成绩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学、信息技术、体育、音乐和美术。其中音乐、美术为学校考试科目,其它为统一考试科目。
2.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原始成绩,通过一定比例折算量化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升学成绩: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物理80分、化学50分、体育50分;历史、思想品德、地理、生物学和信息技术5个学科成绩合格及以上者每个学科按10分计,低于60分者按实得分的10%(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计入高中学校录取总分;音乐和美术学科合格及以上者每个学科按5分计,不合格者不记分;总分为600分(不含政策加分)。
(二)考试时间
2017年6月28、29、30日组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学考试;7月1、2日组织信息技术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在4月30日前完成;音乐与美术考试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
(三)试卷命制和阅卷
除省教育厅统一抽考的数学和思想品德科目外,其余科目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试卷命制。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统考科目试卷实行全市统一计算机网络阅卷。
(四)考务管理
全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bet最快线路检测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各县(市)区设立考区,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开发(度假)园区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仍划归原行政县区考区组织管理,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内由玉溪市划入的阳宗镇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宜良考区代行管理。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原则上组织学生在本校或本乡镇参加考试,严格执行异校交叉监考的规定,本校教师不得监考本校学生。
(五)报考条件和报考方式
1.报考条件
具有昆明市所属县(市)区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初中毕业生,均可按户籍所在地招生范围报考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昆明市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且取得连续三年昆明市学籍的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户口随迁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初中学校、县(市)区招考机构和相关部门、市招生考试院逐级审核报考资格后,按报考资格审核结论和就学地招生范围报考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
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但未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即没有取得连续三年学籍(七、八、九年级)的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户口的学生(父母正常工作调动除外),出具户口所在地招考机构同意证明,在就读学校申请借考,可参加我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可领取初中毕业证书及考试成绩的有关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也可参加昆明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
2.报考方式
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已参加过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生不得重复报考。具有我市户口,没有被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具有我市户口,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就读的初中学生,若要求回昆明市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参加昆明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取得云南省统一抽考科目成绩的除外)考试。
各县(市)区要严格核实辖区内学校初二、初三年级考籍人数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考人数,确保每一位学生能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利,不得拒绝符合借考条件的学生申请借考。若有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招生志愿填报
实行全市统一填报志愿,初三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县(市)区招办和学校组织考生于7月2日—9日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及确认。考生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上报招考部门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报考志愿。
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
(一)完善普通高中录取模式
1.全市普高学校招生统一实行网络录取,依据考生填报志愿、升学成绩择优录取,录取后自动生成电子学籍档案管理。按志愿已投档录取的考生,不得重复录取。依据全市普高招生计划和中考成绩统计,分别划定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和全市普通高中录取的最低控制线。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录取达不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入学就读。
2.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招生办法。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划出公费生招生人数30%的指标定向下达到具体的初中学校,依据录取条件和升学成绩择优录取。主城区部分优质高(完)中划出一定招生指标,面向郊县(市)区统一填报志愿,择优招收郊县班;部分普高学校或特色班面向全市招生,全市考生统一填报志愿择优录取。郊县(市)区一级高(完)中招收定向择优生占公费生招生人数的比例不少于30%。普通高中体育传统特色项目(网点)学校,继续面向全市定向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3.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划分为三类:一类招生学校为省一级一等高(完)中(含同类填报志愿学校);二类招生学校为省一级二等、三等高(完)中(含同类填报志愿学校);三类招生学校为除一、二类招生学校外其它高(完)中。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分三个批次录取,按录取批次设置填报学校志愿。
(1)提前批次为外语类学校、主城区一级高(完)中郊县班、飞行员空乘特色班录取,设置一个志愿。
(2)第一批次为一类招生学校、二类招生学校录取。一类招生学校、二类招生学校分开设置志愿,各设置“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和“调剂志愿”三个志愿,按一类招生学校志愿、二类招生学校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3)第二批次为三类招生学校录取,设置四个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4.调整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含同类填报志愿学校)招生录取模式,实行一类招生学校、二类招生学校分开设置志愿,按一类招生学校志愿、二类招生学校志愿顺序同一批次投档录取。
(1)主城区考生填报一类招生学校志愿时,可选择一所一类招生学校填报“统招择优志愿”;具有定向生报考条件的学生,可按划片对口原则,选择片区内一所一类招生学校填报“定向择优志愿”;考生还可以选择一所一类招生学校填报“调剂志愿”。录取时按“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的顺序投档录取。
(2)主城区考生填报二类招生学校志愿时,可选择一所二类招生学校填报“统招择优志愿”;具有定向生报考条件的学生,可按划片对口原则,选择片区内一所二类招生学校填报“定向择优志愿”;考生还可以选择一所二类招生学校填报“调剂志愿”。录取时按“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的顺序投档录取。
(3)一类招生学校录取定向择优生时,以本校统招择优生录取分数下降20分,划定录取定向择优生的最低控制线;二类招生学校录取定向择优生时,以主城区一级高(完)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作为录取定向择优生的最低控制线。高中学校录取定向择优生时若有未完成的定向生招生指标配额,纳入统招生录取,依据调剂指标和“调剂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本学校统招择优生的录取分数线。
(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
1.主城区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一联合招生录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呈贡户口的考生可报考五区内普通高中。开发(度假)园区的考生,按考区内招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阳宗镇、汤池镇考生按主城区招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
2.昆一中、昆三中、昆三中经开校区、师大附中呈贡校区、民大附中5所学校开办普通高中“民族班”,招收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210人,民大附中开办普通高中“阿诗玛班”,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60人,具体招生指标分配方案及招生办法另文通知。昆八中、昆十中求实校区、昆十四中、官一中、官二中择优招收郊县班的基础上,再面向列入扶贫攻坚的“两区两县”定向招生50人。昆明女子中学继续招收女子春蕾班。
3.郊县(市)区考生报考本地普通高中学校,按当地招考机构的规定填报志愿。
4.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云教基[2017]4号),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取消“三限”政策,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
(三)规范民办高中学校招生
1.民办普通高中招收昆明市户籍的考生,纳入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管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可以参加填报志愿录取,也可以自主招生提档录取。
2.依法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简章审查备案、招生计划管理、录取控制线管理、录取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不得招收分数低于昆明市统一确定的普高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不得擅自招收已按志愿投档录取的学生。
3.民办普通高中按招生办学范围跨区域自主招收其它州(市)户籍的考生,必须将拟录学生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籍后方能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擅自安排入学后再补办学籍。
(四)认真落实加分照顾政策
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加分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加分照顾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加分照顾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程序及要求审核办理,严格信息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相关加分照顾项目和标准另文通知。
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中职教育事业的重大意义,把抓好中职学校招生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有效举措,不断增强招生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中职招生,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定所属中职学校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确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制定职业教育招生宣传方案,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果、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积极推进实施“中高职衔接”“就业升学双驱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举措,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营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氛围,引导青少年学生选择中职学校就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建立以人为本、科学合理的招生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招生宣传、志愿填报、组织入学、录取报到各阶段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区域间和学校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简化招生手续,协调做好招生服务工作。
(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
1.严格实行中职学校招生资格准入制度。各招生学校的资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等信息统一在云南教育网、云南省招考频道和《云南招生(中职计划版)》上公布。没有招生资质的中职学校一律不得招生,未经批准的专业或已调整停止招生的专业不得招生,年度招生计划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学校不得招生。医学类院校不得与非医学类院校联合举办医学、护理类等专业;举办学前教育专业的学校,不得与其他学校联合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经省教育厅和省卫计委批准的非医学院校举办的医学、护理类等专业,按照医学类院校规定执行。
2.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方式。
(1)招生对象。①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②往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愿意接受中职教育的人员。
(2)录取方式。实行“考试录取和注册入学”并轨的招生录取方式。对五年一贯制和学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凭中考成绩录取。其他专业可凭初中毕业证和身份证到学校先办理入学手续,再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报到人数向招考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凡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办法另行通知),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一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录取时间。春季招生于4月20日前结束,秋季招生于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开始,11月10日前结束。
(4)录取通知书。严禁招生学校未经招考机构正式录取而自行发放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统一使用的录取通知书必须加盖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招考机构的录取专用章。
五、加强招生考试组织管理
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治招、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促进我市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实施,坚持招生考试公平公正。教育、保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保密、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落实各个工作环节,确保试卷保密和安全工作,做到万无一失。要加强招生考试考务组织管理,认真落实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整治,严明考试纪律,强化考风管理,确保招生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认真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以及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六公开”、“十项禁令”和“八个不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专业、范围、条件和录取控制线,做到依法招生、阳光招生、诚信招生和规范招生。严禁各类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进行宣传、招生,不得进行有偿招生。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或学籍,严禁为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学籍,严禁用其他学校名义招生办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建立招生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和宣传招生考试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完善信访接待制度,畅通咨询申诉渠道,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招生考试工作管理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并进行考评。所有参与招生考试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考试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服从统一安排,扰乱招生考试秩序,影响工作大局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必须一查到底,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昆明市招生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